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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华教育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广东新华教育学院学年学分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分
第一条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 周计算)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每上课18 学时按1 学分计算,1-8学时不计学分,超过9学时且不足17 学时按0.5 学分计算。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含廉洁修身)、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为公共必修课,两学期共计8 学分。
(三)体育与健康教育计4学分、大学生心理健康计2学分,共计6 学分。
(四)国防教育与军训计2学分、入学教育与职业规划计1学分、就业与创业指导计1学分,合计4学分。
(五)校内综合技能训练课按每周1 学分计算。
(六)校外顶岗实习按每周1 学分计算。
第二条 奖励学分
(一)学生参加志愿服务(义工)活动,两学年累计30 工时,计1 学分。
(二)阅读30 本以上推荐图书(以图书馆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完成2 篇读书心得,每篇不少于1000字,并获得指导教师认可,两学年累计2 学分。
(三)学生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家级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的专利证书、出版物原件(原件核实、复印件备案),系主任签署意见确认,教务处审核通过,计4学分。省级正式出版物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计2学分。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的竞赛,根据竞赛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经过所在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用所获得的竞赛成绩申请免修相关的选修课,或者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选修课或限选课。
(五)学生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经过所在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替代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六)学生参加由学校安排的国(境)外学习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内容的专业课程,所取得的合格成绩,经过所在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替代本专业相应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免于参加期末考试。
(七)学生参加由学校安排的国(境)外学习,与本专业课程内容不相干,所取得合格成绩,经过所在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学期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学分,免于参加公共选修课考试。
(八)对学院或者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最终决定权在学生处),下列情况之一者,计1-3学分。
1.见义勇为,不顾个人安危;
2.拾金不昧,牵涉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
3.在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时,当机立断地进行判断或采取应变措施,使事故中人员伤亡和损失减低者。
(九)对参加国家、省级考试或竞赛成绩优良者给予奖励学分。奖励范围及标准:
1.非英语专业专科生通过英语四级者奖励1学分,通过六级者奖励2学分,英语类专业通过六级者奖励1学分;
2.非日语专业考取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通过N4N3N2者,分别奖励123学分;日语专业学生考取N3N2N1者,分别奖励123学分;
3.非计算机专业专科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奖励1学分,通过计算机更高等级考试者可视具体情况奖励2学分;
4.参加国家或省级的课程竞赛、技能竞赛、体育比赛、科技制作、社会实践、艺术类比赛等,个人获奖者,前三名可按国家级321学分的标准奖励,省级按210.5学分的标准奖励;如获团体奖,则主力队员(30%比例)和一般队员均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
5.参加与上述级别相当的各类竞赛、考试成绩优异者经学校研究同意也可给予奖励学分。同一竞赛项目,取得各级名次,不累计奖励,按获奖的最高级别奖励;
6.学生在考取了本专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再考取其他专业证书者,经系部认证,教务处审核同意,奖励1学分。
第三条 惩戒学分
对于下列不良行为者给予惩戒学分。惩戒范围及标准:
(一)累计迟到3次,计旷课1节。累计旷课10节,计-0.5学分,以此类推。
(二)在同一次期末考试中,每作弊一门课程考试,除按作弊处理外,计-1学分。
第四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区别,学生毕业应修满125--135 学分,同时要求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的总学分不低于120学分,奖励学分不低于7 学分。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的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六条 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以取得规定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即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学院研究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在两不误的前提下,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 学生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均应在开学前提出申请,不可在学期中间中断或恢复学习。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免修、选修、重修与补修
第十条 修读
(一)学生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二)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修读手续,经系主任批准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若参加考核,也不计学分。
(三)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免考,但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免考申请表》,提供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参加海(境)外短期培训所获得的学习成绩须填写《学生参加海(境)外短期培训成绩认定表》,经各系专业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教务处审核同意,承认其学分。
(五)军训、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修养课、体育课、礼仪课、实验(训)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军训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或军训),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其他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免修
(一)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必须参加学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二)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学等学习方式获得的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和社会认可的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向学校提出免修相关课程申请,经过所在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取得相应学分。
(四)思想政治课、专业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实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不予免修。
第十二条 选修
(一)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凡未经选课申请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二)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重修
(一)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要求重修,或结业学生如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必须本人书面申请重修。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学分。重修按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缴纳重修费。重修合格后,将结业证书换发成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习期满,未达到学分规定要求的,需留级到下一届重修,最多留级两届。
第十四条 补修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本专业学习的专业课程,必须随一下年级补修,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免考、免修、选修、重修、补修必须事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若有不妥,请向教务处书面反映,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免考申请表》
2、《免修申请表》
3、《选修申请表》
4、《重修申请表》
5、《补修申请表》
6、《学生参加海(境)外短期培训成绩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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