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教学组织教学和学校开展课程建设、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为规范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提出关于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必须体现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应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二条 教学大纲必须体现搞定职业教育的特点,体现我省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 践动手能力,加强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基础理论以宽视野、深度得当为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分量适当、深广适宜;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搞好分析、计算、习题和实验实训等基本训练,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时还应把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动向,及时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第四条 学大纲要保证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和连贯性,注意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和配合,防止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教学大纲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同时根据学生能力的差异,明确教学基本内容、选修内容不同要求,以利于因材施教。
第六条 凡计划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制(修)订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课。
第七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组负责人组织编写,制定教师执笔,经讲授门课程的教师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由课程负责人签字,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单独编写教学大纲;不是独立设课的有关教学实验,应在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具体列出实验、实训项目及学时学分配、目的、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等。
第九条 教学大纲涉及的课程名称应采用标准名称。
第十条 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大纲应不断更新完善。大纲的修改由任课教师所在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进行。修改后大纲诫尖及时公布,原有大纲由系(部)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