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总体设计。《实施性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落实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教学文件。 第二条 为有利规范上述两个教学文件的制订、执行和调整,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应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立足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专业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和修订。 第四条 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为有利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二)学校专业教育与学生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还要体现学校教育特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努力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为1比1。 (四)整体优化原则。要努力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合理处理基础与专业、课内与课外、理论与实践、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各环节的关系。要努力“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五)前瞻性和特色性原则。《专业培养方案》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条 制订《专业培养方案》的程序: (一)主管教学院长及教务处负责对《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的领导和审查。 (二)教务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订《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基本框架,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执行。 (三)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总体要求,在深入讨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本系各专业《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 (四)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协调、修改、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并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后方能正式执行。 第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专业名称及代码。 (二)专业教育指导思想。 (三)专业培养目标、规格及其素质。 (四)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大纲。 (五)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 (六)教学进程总表(含课内教学和实践教学)。 (七)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及比例。(八)就业方向。第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模版格式统一由教务处制定。
第三章 《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教学任务的执行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编制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原则上,教学执行任务按课程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归口承担。 (二)系(部)落实教学执行任务,组织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理论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实习计划等。 (三)系(部)填报本系(部)教学任务落实的相关信息,并履行、完善返聘、外聘、兼职教师的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四)教务处根据系(部)落实的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 (五)系(部)或教研室向每位任课教师送达课表,并按要求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九条 组织教学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严禁“三无”(无计划、无大纲、无目的)的教学活动。教务处负责对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督查、协调、考核、统筹,确保教学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第十条 组织教学过程中,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性以及连续性。凡擅自更改教学执行计划,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 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均应与《专业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进程配套,每门课程每学期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每门课程总学时应控制在±10%以内。 (二) 教学过程中,若需对某《专业培养方案》作较大调整,如增加或删除某些课程(超过两门)、增加或减少某些课程的计划课时(超过±10%范围),教学系(部)应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经教务处初审,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改革过程中,由于对现有的专业进行改造,涉及大幅度调整《专业培养方案》,或开发新的专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调查材料和论证报告,经院专业委员会和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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